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包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0104********23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浙0105民初102号 |
案号 |
(2021)浙0105执325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包平、洪小琴、包笕勇、杭州文鑫实业有限公司归还原告陈勇借款本金980000元及支付利息(利息自2019年10月3日起按年利率15.4%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于2021年5月31日前归还250000元,于2021年7月31日前归还200000元,于2021年8月31日前归还200000元,于2021年9月30日前归还剩余借款本金330000元及支付利息。利息(以未付本金为基数计算)先于本金支付;二、被告杭州浩润实业有限公司、杭州秘居实业有限公司、杭州锴鑫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给付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若七被告依约支付上述第一项中的第一笔款项(2021年5月31日前归还250000元这笔款项),原告陈勇同意放弃对被告杭州锴鑫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主张担保权利;四、若七被告未按上述第一条按时足额支付归还,则七被告另行支付原告陈勇律师费10000元及财产保全担保费584.5元。另原告陈勇有权自七被告逾期之日起就本案剩余款项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且原告陈勇有权以被告杭州文鑫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杭州市湖墅南路488号六层房屋及相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动产权证书号:杭拱国用(2009)第000207号/杭房权证拱换字第1314442号)的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21-08-27 |
发布时间 |
2021-12-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