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包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0104********23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浙0105民初75号 |
案号 |
(2021)浙0105执325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包平、洪小琴、包笕勇、杭州文鑫实业有限公司需支付原告陈勇98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10月3日起按年利率15.4%的标准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于2021年2月27日前支付25万元,于2021年7月31日前支付20万元,于2021年8月31日前支付20万元,于2021年9月30日前支付剩余借款本金及利息。利息(以未付本金为基数计算)先于本金支付。杭州浩润实业有限公司、杭州秘居实业有限公司、杭州锴鑫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给付内容鑫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给付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若七被告依约支付上述第一项中的第一笔款项,原告同意放弃对被告杭州锴鑫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主张担保权利;四、若七被告未按约履行上述付款义务,七被告须支付原告借款本金98万元、利息(利息自2019年10月3日起按年利率15.4%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律师费1万元及财产保全担保费584.5元,原告有权自被告逾期之日起就本案剩余款项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且原告有权以被告杭州文鑫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杭州市湖墅南路488号五层房屋及相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动产权证书号:杭拱国用(2009)第000207号/杭房权证拱换字第1314442号)的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21-08-27 |
发布时间 |
2021-12-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