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大田县上京煤矿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3504********425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闽0425民初971号 |
案号 |
(2021)闽0425执167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大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罗昭平与大田县溪口煤矿有限公司、大田县上京煤矿、福建省永丰煤矿有限公司、大田县山贵崎煤矿有限公司、大田县华阳光电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二、大田县溪口煤矿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赔付给罗昭平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7519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858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85800元,计249119元的70.64%即175977.66元;三、大田县上京煤矿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赔付给罗昭平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7519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858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85800元,计249119元的17.66%即43994.42元;四、福建省永丰煤矿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赔付给罗昭平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7519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858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85800元,计249119元的8.83%即21997.21元;五、大田县山贵崎煤矿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赔付给罗昭平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7519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858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85800元,计249119元的0.66%即1644.19元;六、大田县华阳光电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赔付给罗昭平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7519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858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85800元,计249119元的2.21%即5505.53元;七、驳回大田县溪口煤矿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大田县溪口煤矿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大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21-10-20 |
发布时间 |
2021-12-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林昌绍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50425155863425X |
登记机关 |
大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大田县上京镇上平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