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中科豫资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4105********UTXY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豫1702民初2151号 |
案号 |
(2021)豫1702执602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中科豫资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共下欠原告驻马店正华置地商砼有限公司、驻马店市置地遂平商砼有限公司商砼款13357168.55元,被告自愿于2021年7月30日前向二原告支付商砼款6000000元,于2021年10月30日前向二原告支付商砼款5000000元,于2022年1月30日前向二原告支付商砼款2357168.55元。被告每期付款应当支付至驻马店市置地遂平商砼有限公司名下的账号为50301001800000270账户内(开户行:河南遂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如果被告中科豫资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按期足额向二原告支付商砼款,则二原告自愿放弃向被告追要滞纳金及利息的权利。如被告有任何一期未按时或者足额向二原告支付商砼欠款款项,则视为全部款项到期,二原告有权就未付的全部款项向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且被告自愿自2021年2月4日起以未付的全部款项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至款项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执行期间被告还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三、被告中科豫资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自愿于2021年6月25日调解协议书签订之时当场一次性向原告驻马店市置3地遂平商砼有限公司支付其因申请保全所支付的保函费20035.7元。四、原告驻马店市置地遂平商砼有限公司应当于调解生效后三日内向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提交解除对被告中科豫资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账号的解封申请。五、原、被告一直认可原告所提供的混凝土不存在任何质量问题,今后被告中科豫资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不得以混凝土质量问题向原告主张任何权利。案件受理费50972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共计55972元,被告中科豫资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11-04 |
发布时间 |
2021-12-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呼彩霞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0581MA3XDEUTXY |
登记机关 |
林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林州市临淇镇人民政府大院一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