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抚顺市望花区鹤缘养老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22104********713J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辽04民终651号 |
案号 |
(2021)辽0404执88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撤销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2020)辽0404民初203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二、维持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2020)辽0404民初203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三、梅素琴、梅淑香、梅素英、梅洪光经济损失696032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市分公司在伤亡责任限额内赔偿200000元,由抚顺市望花区鹤缘养老院赔偿496032元(抚顺市望花区鹤缘养老院垫付存尸费1000元、寿衣850元、剪子14元,计1864元应在此项中予以扣除);上述款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2872元,由梅素琴、梅淑香、梅素英、梅洪光负担2112元,抚顺市望花区鹤缘养老院负担1076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17172元;由梅素琴、梅淑香、梅素英、梅洪光负担2112元,抚顺市望花区鹤缘养老院负担10760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市分公司负担43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1-06-23 |
发布时间 |
2021-12-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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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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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52210404577205713J |
登记机关 |
望花区民政局 |
注册地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