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建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7147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0681民初8163号 |
案号 |
(2021)苏0681执恢68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启东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建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彭善友共同归还原告查卫国借款300万元。二、被告江苏建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彭善友共同支付原告查卫国于2016年2月7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以300万元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及律师费用。(上述两项,限以上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履行完毕。)4三、被告江苏建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苏建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上述一、二项给付义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查卫国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695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1950元(原告查卫国已预交),由原告查卫国负担950元,被告江苏建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彭善友、江苏建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21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3900元(户名:南通市财政局账号:471558227682开户行:中行西被闸支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启东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10-26 |
发布时间 |
2021-12-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彭善友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102307714793550 |
登记机关 |
崇明区市场监管局 |
注册地址 |
上海市崇明县长江农场长江大街268号126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