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蓝燕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2802********002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桂0703民初724号 |
案号 |
(2021)桂0703执恢21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分行与被告陆远强、邓琳于2016年10月17日签订的《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二、被告陆远强、邓琳共同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分行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12175.47元(利息计至2018年1月29日,从2018年1月30日起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按借款合同约定利率另计);三、被告黄鑫、韦昌雄、蓝燕对本判决第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黄鑫、韦昌雄、蓝燕偿还本案债务后,有权向被告陆远强、邓琳追偿;四、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015元,由被告陆远强、邓琳、黄鑫、韦昌雄、蓝燕共同负担。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相应款项汇入本院专用账户(户名: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账号:800092085999993;开户银行:广西北部湾银行钦州分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于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或向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1-08-02 |
发布时间 |
2021-12-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