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双磊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105********11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豫0108执52号 |
案号 |
(2021)豫0108执恢81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郑州毛庄绿园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杨付亭借款5000000元,并自2015年3月12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倍支付该借款利息至付款之日止;二、被告郑州毛庄绿园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杨付亭借款4000000元,并自2015年3月18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倍支付该借款利息至付款之日止。三、被告河南惠济开元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张之鹏、王双磊、吕群仙、郭景对上述两笔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988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郑州毛庄绿园实业开发有限公司、河南惠济开元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张之鹏、王双磊、吕群仙、郭景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10-13 |
发布时间 |
2021-12-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