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郭婷婷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224********084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豫0205民初543号 |
案号 |
(2021)豫0205执116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截止2021年3月8日,被告郭婷婷、吴国辉欠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分行借款本金902867.1元、利息(含罚息)20919.99元,合计923787.09元,被告郭婷婷、吴国辉于2021年4月30日前还清上述本金、利息(含罚息);并按合同约定的结息方式支付2021年3月9日至贷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和罚息。二、如果被告郭婷婷、吴国辉未按照上述约定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含罚息),被告郭婷婷、吴国辉向原告支付违约金46500元。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751元,由被告郭婷婷、吴国辉负担;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分行垫付,由被告郭婷婷、吴国辉于2021年4月30日前支付给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分行。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被告开封建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2021)豫0205民初543号民事调解书中所确定的郭婷婷、吴国辉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11-02 |
发布时间 |
2021-12-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