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郭婷婷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0224********0840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豫0205民初543号
案号
(2021)豫0205执116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截止2021年3月8日,被告郭婷婷、吴国辉欠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分行借款本金902867.1元、利息(含罚息)20919.99元,合计923787.09元,被告郭婷婷、吴国辉于2021年4月30日前还清上述本金、利息(含罚息);并按合同约定的结息方式支付2021年3月9日至贷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和罚息。二、如果被告郭婷婷、吴国辉未按照上述约定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含罚息),被告郭婷婷、吴国辉向原告支付违约金46500元。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751元,由被告郭婷婷、吴国辉负担;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分行垫付,由被告郭婷婷、吴国辉于2021年4月30日前支付给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分行。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被告开封建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2021)豫0205民初543号民事调解书中所确定的郭婷婷、吴国辉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1-11-02
发布时间
2021-12-2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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