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海燕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103********24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豫0191民初17880号 |
案号 |
(2021)豫0191执恢83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郑州实修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借款本金1199999.97元、利息103421.47元、罚息176579.996元、复利11243.51元,共计1491244.95元(暂计至2017年7月14日),自2017年7月15日起至本息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复息按《“富民宝”小额贷款借款合同(公司类)》约定计算;二、被告郑州安道商贸有限公司、王夏清、朱宝真、刘海燕、孟勐对上述第一项判决内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驳回原告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266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3266元,由被告郑州实修商贸有限公司、郑州安道商贸有限公司、王夏清、朱宝真、刘海燕、孟勐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02-25 |
发布时间 |
2021-12-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