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北京世博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911102********053K
执行依据文号
(2021)冀0824民初2418号
案号
(2021)冀0824执186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滦平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由被告北京世博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马贵林、原告武春会因地暖翻修工程产生的费用1627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554.00元,减半收取1777.00元,由被告北京世博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周颖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郭雅光书记员刘天新滦平县人民法院判决书附页本判决书引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缺席判决。二、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1-08-21
发布时间
2021-12-2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王卫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228103015053K
登记机关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密云分局
注册地址
北京市密云区十里堡镇十里堡村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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