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神州长城西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5100********403C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01民初529号 |
案号 |
(2021)皖0123执302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神州长城西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正奇国际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清偿保理融资款本金4720万元及相应利息、罚息(以472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29日至2019年11月29日,按年利率12.5%计算利息;之后按年利率18.75%计算罚息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神州长城西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正奇国际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37000元、诉讼保全担保费31250元;三、被告陈略、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久泰伟业钢铁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项所确定的被告神州长城西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陈略、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久泰伟业钢铁有限公司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神州长城西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正奇国际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467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359670元,由原告正奇国际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负担11670元,由被告神州长城14西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陈略、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久泰伟业钢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348000元。如果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肥西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8-10 |
发布时间 |
2021-12-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秦有喜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10000323394403C |
登记机关 |
武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成都市武侯区晋吉南路59、117号1栋1单元8层82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