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金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22405********26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吉2405民初881号 |
案号 |
(2021)吉2405执59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龙井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孔祥利与被告金杰于2020年7月13日签订的《还款合同》;二、被告金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孔祥利偿还借款本金73880.2元及利息(自2020年9月13日起至全部偿还借款本息之日止,以拖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75元,减半收取计887.5元(原告已预交1775元),由被告金杰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龙井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吉林 |
立案日期 |
2021-10-15 |
发布时间 |
2021-12-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