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深圳市鑫联波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4403********86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粤1972民初5722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21)粤1972执191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1621205620822】。一、限被告鑫联波通信(东莞)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广东新意通讯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890797.32元。二、限被告鑫联波通信(东莞)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广东新意通讯科技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1.以674083.83元为本金,从2019年7月1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2.以674083.83元为本金,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以425587.66元为本金,从2020年1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4.以1791125.83元为本金,从2020年2月1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被告深圳市鑫联波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鑫联波通信(东莞)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5207元、保全费5000元,共20207元,原告广东新意通讯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广东新意通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60元,被告由被告负担鑫联波通信(东莞)有限公司、深圳市鑫联波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20047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01-20 |
发布时间 |
2021-12-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夏文兵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300335354863X |
登记机关 |
宝安局 |
注册地址 |
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固戍社区固戍二路华丰智慧创新港C座405;在西乡街道固戍社区下围园工业区10厂301设有经营场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