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方敏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10109********1517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沪0105民初19252号
案号
(2021)沪0105执478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方敏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长宁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14,937.63元;二、被告方敏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长宁支行截止2020年6月17日的逾期利息4,853.45元及以14,937.63元为本金,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约定的计息标准,即最高日万分之五的利率,自2020年6月18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三、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长宁支行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3.8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161.90元,由被告方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省份
上海
立案日期
2021-09-16
发布时间
2021-12-2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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