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袁丹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0111********214X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赣0111民初2689号
案号
(2021)赣0111执187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江西文创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上海术艺实业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280000元;二、被告江西文创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上海术艺实业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利息(利息计算方式,截止至2021年4月31日为98560元,自2021年5月1日至付清全款止,以实际拖欠的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三、被告江西文创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上海术艺实业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5000元;四、被告聂宏坤、袁丹对上述第一、二、三项的款项给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252元,减半收取862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3626元,由被告江西文创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聂宏坤、袁丹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1-11-01
发布时间
2021-12-2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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