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邱连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10227********322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沪0117民初19024号 |
案号 |
(2021)沪0117执917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邱连平、俞忠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顾美娟150万元;二、被告邱连平、俞忠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顾美娟损失15万元;三、被告邱连平、俞忠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顾美娟利息损失[以150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一半计付]。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750元,减半收取13,57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8,575元,由原告顾美娟负担1,050元(已付),被告邱连平、俞忠弟负担17,52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上海 |
立案日期 |
2021-12-14 |
发布时间 |
2021-12-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