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何孟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00113********69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渝0113民特424号 |
案号 |
(2021)渝0113执1062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巴南支行与申请人何孟宇共同确认:暂计至2020年11月17日申请人何孟宇尚欠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巴南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65293.26元、利息11284.8元、逾期还款违约金1746.68元、消费手续费762.05元,合计79086.79元。根据《abc(2017)4035-1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约定,自2020年11月18日起至欠款本息结清之日止所产生的利息、复利、逾期还款违约金继续由申请人何孟宇向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巴南支行承担(利息以尚欠全部本金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复利以应付未付利息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逾期还款违约金以每期账单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的5%计收);二、申请人何孟宇自2021年1月30日起,分11期向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巴南支行偿还第1项协议约定的欠款,一个月为一期,前10期于每月30日前(2月份为28日前)向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巴南支行偿还7189元,第11期于2021年12月30日前向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巴南支行偿还7196.79元及自2020年11月18日起至全部欠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复利、逾期还款违约金;三、若申请人何孟宇未按期履行上述第2项任一期还款义务,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巴南支行有权申请强制执行,要求何孟宇立即向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巴南支行偿还上述第1项及第2项所列全部未还欠款,支付律师费4454元,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本金和律师费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重庆 |
立案日期 |
2021-08-09 |
发布时间 |
2021-12-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