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梅明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2625********53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浙1023民督918号 |
案号 |
(2021)浙1023执398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台州天台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被申请人吕铭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申请人浙江天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溪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54075.04元及相应利息、违约金(其中2020年5月27日之前的利息为56317.2元、违约金为18772.4元,之后的利息及违约金按领用合约约定计算至款项履行完毕之日止,但利息及违约金合计应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被申请人梅明勇对上述第一项吕铭应付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申请人梅明勇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申请人吕铭追偿。案件申请费960元,由被申请人吕铭、梅明勇负担。(2)支付执行费711.13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21-12-06 |
发布时间 |
2021-12-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