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贺明利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10327********43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陕0327民初646号 |
案号 |
(2021)陕0327执55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陇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由何鸿军、马小亮归还陕西陇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00000元,并承担截止2017年11月26日的利息240元,自2017年11月27日起按逾期月利率支付至本案执行终结之日的利息;二、由何鸿军、马小亮归还陕西陇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0000元,并承担截止2017年11月26日的利息1980元,自2017年11月27日起按逾期月利率支付至本案执行终结之日的利息;三、由贺明利向陕西陇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何鸿军、马小亮承担的清偿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有执行内容的款项于判决生效后60日内履行完毕。如果何鸿军、马小亮、贺明利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790元,由何鸿军、马小亮、贺明利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陇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陕西 |
立案日期 |
2021-08-02 |
发布时间 |
2021-12-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