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贺明利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10327********43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陕0327民初646号
案号
(2021)陕0327执55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陇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由何鸿军、马小亮归还陕西陇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00000元,并承担截止2017年11月26日的利息240元,自2017年11月27日起按逾期月利率支付至本案执行终结之日的利息;二、由何鸿军、马小亮归还陕西陇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0000元,并承担截止2017年11月26日的利息1980元,自2017年11月27日起按逾期月利率支付至本案执行终结之日的利息;三、由贺明利向陕西陇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何鸿军、马小亮承担的清偿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有执行内容的款项于判决生效后60日内履行完毕。如果何鸿军、马小亮、贺明利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790元,由何鸿军、马小亮、贺明利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省份
陕西
立案日期
2021-08-02
发布时间
2021-12-2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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