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福泉市新福源投资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5227********36X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赣0502民初3796号 |
案号 |
(2021)赣0502执329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截至2021年5月6日,被告新余市德顺工贸有限公司尚欠原告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分行借款本金6000000元,利息35923.37元,共计6035923.37元,并应以借款本金6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525%计算自2021年5月7日起至全部借款本息履行完毕日止的利息、罚息及复利;被告新余市德顺工贸有限公司同意于2021年6月14日前支付完毕。二、被告新余市新泰物资有限公司、福泉市新福源投资有限公司、章伟、章玮琳、李润英、吴正根、孙怀友、章军华、卢俊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如被告新余市德顺工贸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第一项履行债务,原告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分行对位于新余市仙来中大道58号1幢1801-1812号的房屋(房产证号:余房权证城北字第s0272751、s0272753、s0272752、s0272763、s0272762、s0272761、s0272760、s0272759、s0272758、s0272757、s0272755、s0272754号)的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抵押担保的最高限额54400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四、本案案件受理费54052元,减半收取为2702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2026元,由被告新余市德顺工贸有限公司承担,被告新余市新泰物资有限公司、福泉市新福源投资有限公司、章伟、章玮琳、李润英、吴正根、孙怀友、章军华、卢俊承担连带支付责任,因该费用已由原告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分行向法院缴纳,被告新余市德顺工贸有限公司同意于2021年6月14日前支付给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分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1-07-15 |
发布时间 |
2021-12-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章伟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2270209030236X1 |
登记机关 |
黔南州福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福泉市金山办事处三江度假酒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