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顺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2623********22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1112民初3635号 |
案号 |
(2021)苏1112执恢46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东莞市星汉电子有限公司欠原告镇江市丹徒区黄墟正大电器厂的货款以172900元计算,承担案件受理费1879元(已减半)、保全费1520元,合计176299元,此款由被告东莞市星汉电子有限公司按下列期限给付原告镇江市丹徒区黄墟正大电器厂:1、2019年12月23日前给付13399元,原告在收到此款项后,需向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申请解除对被告所有银行账户的冻结;2、2020年2月20日前给付30000元;3、2020年3月20日前给付10000元;4、2020年4月20日前给付10000元;5、2020年5月20日前给付10000元;6、2020年6月20日前给付10000元;7、2020年7月20日前给付10000元;8、2020年8月20日前给付10000元;9、2020年9月20日前给付10000元;10、2020年10月20日前给付10000元;11、2020年11月20日前给付10000元;12、2020年12月20日前给付42900元;二、如被告东莞市星汉电子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约定的期限、金额履行给付义务,则视为全部债权到期,原告有权扣除已履行部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被告东莞市星汉电子有限公司另需承担违约金30000元;三、被告张顺舟对被告东莞市星汉电子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以上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矛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字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9-26 |
发布时间 |
2021-12-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