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林七妹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0426********704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闽04民终800号 |
案号 |
(2021)闽0426执246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撤销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2021)闽0426民初71号民事判决;二、马文钦、林七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给余川借款本金414398.33元及相应利息(该利息以本金414398.33元为基数,从2017年5月17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3.9‰计付);三、马文钦、林七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给余川借款本金23万元及相应利息(该利息以本金23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5月17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和从2020年8月20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28%计算的利息)四、福建源食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第二项判决的债务承担不超过三分之一的赔偿责任;五、福建源食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第三项判决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福建源食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马文钦、林七妹追偿;六、驳回余川其他诉讼请求及上诉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3990元,减半收取计11995元,余川负担6477.3元,马文钦、林七妹、福建源食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5517.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3990元,余川负担12954.6元,马文钦、林七妹、福建源食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1035.4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尤溪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21-08-12 |
发布时间 |
2021-12-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