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兰国珍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422********324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辽0421民初40号 |
案号 |
(2021)辽0421执49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抚顺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倪思纹、兰国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继承倪忠宝的遗产范围内给付原告吴连君代偿款79,340元及利息(以79,340元为基数,从2019年9月6日始至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二、驳回原告吴连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64元,由被告倪思纹、兰国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抚顺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1-07-20 |
发布时间 |
2021-12-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