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陈丁亮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122********41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赣0703民初3927号 |
案号 |
(2021)赣0703执431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陈丁亮、陈丁明归还原告钟恢胜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1090812元,并从2020年3月23日起以5405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15.4%计付利息至还清借款之日止;二、履行期限,限被告陈丁亮、陈丁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066元,减半收取803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3033元,由被告陈丁亮、陈丁明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1-07-21 |
发布时间 |
2021-12-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