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马银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40221********30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宁0202民初2989号 |
案号 |
(2021)宁0202执恢43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马银、丁倩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朝阳支行归还借款299987.78元,支付利息9560.36元(注:2020年10月14日以后至本判决生效期间产生的利息按照年利率9.6135%计算),合计309548.14元;三、被告陈太平、徐惠珍、朱磊、冯硕对以上款项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朝阳支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5944元,减半收取计2972元,由马银、丁倩、陈太平、徐惠珍、朱磊、冯硕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宁夏 |
立案日期 |
2021-08-20 |
发布时间 |
2021-12-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