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宋海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1303********363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辽1321民初640号 |
案号 |
(2021)辽1321执107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朝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宋海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朝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人民币787,500元、截至2021年2月7日利息352,777.38元,总计1,140,277.38元及2021年2月8日以后的利息(以787,500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及罚息至付清之日止);二、被告韩守义、牟秀红在保证担保范围内对上述借款本息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二被告实际承担给付义务后,有权向被告宋海涛追偿;案件受理费15,063元,由被告宋海涛、韩守义、牟秀红共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朝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1-08-03 |
发布时间 |
2021-12-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