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抚顺丰合新材料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2104********969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辽0403民初1891号 |
案号 |
(2021)辽0403执118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抚顺丰合新材料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隋海萍赔偿金260000元及利息(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1年9月1日止,以260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91.5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2675元,随上述款项一并支付原告,其余316.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1-12-15 |
发布时间 |
2021-12-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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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宋福顺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104037976519695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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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抚顺县兰山乡五味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