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魏琴琴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121********312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赣0121民初2203号 |
案号 |
(2021)赣0121执345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限被告魏琴琴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孙聪返还借款120,900元;二、限被告魏琴琴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孙聪支付借期内利息1,500元及逾期利息(以借款11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2日起按照月利率1.2%计算至该借款还清之日止);三、限被告魏琴琴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孙聪支付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6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18元,减半收取1,359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125元,共计2,484元,由被告魏琴琴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昌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1-12-20 |
发布时间 |
2021-12-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