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胡常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2326********7970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赣0103民初6492号
案号
(2021)赣0103执1016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被告胡常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余立军借款本金12万元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自2020年1月起至实际付清欠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但应先扣除已支付的利息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10元,由被告胡常平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1-12-06
发布时间
2021-12-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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