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胡常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2326********797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赣0103民初6492号 |
案号 |
(2021)赣0103执1016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胡常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余立军借款本金12万元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自2020年1月起至实际付清欠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但应先扣除已支付的利息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10元,由被告胡常平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1-12-06 |
发布时间 |
2021-12-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