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陆云娣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10221********2425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沪0107民初9633号
案号
(2021)沪0107执437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朱海华、陆云娣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马玉良借款本金人民币1481565元;二、被告朱海华、陆云娣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马玉良逾期还款违约金(以借款本金人民币1481565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标准计付);三、被告朱海华、陆云娣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马玉良律师费人民币45000元;四、被告朱海华、陆云娣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马玉良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人民币2000元。五、若被告朱海华、陆云娣未履行上述第一至四项付款义务,原告马玉良可以与被告陆云娣协议以上海市仙霞西路888弄73号802室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物拍卖、变卖该财产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陆云娣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朱海华、陆云娣继续清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原告预付),由两被告共同负担。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9215元(原告预付),减半收取,计人民币9607.50元,由两被告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省份
上海
立案日期
2021-08-11
发布时间
2021-12-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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