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曹景波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32103********3850
执行依据文号
(2021)吉7503民初28号
案号
(2021)吉7503执21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白河林区基层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王龙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王维丽欠款300000;逾期未付,来院申请执行。被告曹景波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案件受理费664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被告王龙江,曹景波连带责任。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白河林区基层法院
省份
吉林
立案日期
2021-10-09
发布时间
2021-12-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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