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奇国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22426********5816
执行依据文号
(2021)吉75民再2号
案号
(2021)吉7503执17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延边林区中级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维持白河林区基层法院(2017)吉7503民初121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即长白山保护开发区东北虎林园有限公司与张奇国于2015年2月22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有效;二、撤销本院(2018)吉75民终113号民事判决及白河林区基层法院(2017)吉7503民初12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张奇国给付长白山保护开发区东北虎林园有限公司房屋租金300万元及违约金(违约金按年24%计算,违约金的起算日期为,第一次50万元自2015年12月25日期计算;第二次50万元自2016年4月1日期计算,第三次50万元自2016年10月31日起计算,第二季度150万元自2017年12月25日起计算,违约金均计算至判决生效时止)。此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三、张奇国给付长白山保护开发区东北虎林园有限公司房屋租金198.1万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白河林区基层法院
省份
吉林
立案日期
2021-08-02
发布时间
2021-12-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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