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连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2202********005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吉7104民初32号 |
案号 |
(2021)吉7104执1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白城铁路运输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张连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潘飞运费80,000.00元,并赔偿自2021年7月2日起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0.00元,由被告张连军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白城铁路运输法院 |
省份 |
吉林 |
立案日期 |
2021-10-08 |
发布时间 |
2021-12-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