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许伟杨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32625********6613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浙1023民特2240号
案号
(2021)浙1023执372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许伟杨应退还奚文圣货款40000元及保全费420元,款于2021年11月15日前付清;二、如许伟杨未按上述约定按期履行付款义务,则奚文圣有权就未履行款项申请强制执行,并有权主张违约金(违约金以未支付货款为基数,按月利率10‰自2021年10月14日起计算至款项履行完毕之日止,扣除已付的违约金);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省份
浙江
立案日期
2021-11-23
发布时间
2021-12-2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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