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许伟杨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2625********66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浙1023民特2240号 |
案号 |
(2021)浙1023执372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许伟杨应退还奚文圣货款40000元及保全费420元,款于2021年11月15日前付清;二、如许伟杨未按上述约定按期履行付款义务,则奚文圣有权就未履行款项申请强制执行,并有权主张违约金(违约金以未支付货款为基数,按月利率10‰自2021年10月14日起计算至款项履行完毕之日止,扣除已付的违约金);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21-11-23 |
发布时间 |
2021-12-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