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林斌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40232********0017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粤0203民初3419号
案号
(2021)粤0203执183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林斌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军华支付装修款1865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以实欠装修款18650元为基数,从2020年9月2日起计至2020年12月31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计算);二、被告林斌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军华支付律师费6000元;三、驳回原告陈军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0.54元,由被告林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1-07-12
发布时间
2021-12-2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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