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韦斯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2701********03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桂1202民初2327号 |
案号 |
(2021)桂1202执159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截止2020年4月30日,被告韦斯尚欠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池分行贷款本息共计104728.27元,其中本金104328.35元,利息399.92元。被告韦斯自愿于2020年9月10日前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池分行6500元;2020年10月起至2020年12月,每月25日前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池分行1100元;于2021年2月10日一次性提前偿还本金3万元,于2021年6月30日一次性提前偿还本金2万元,于2021年12月31日前清偿剩余欠款(具体金额以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池分行的计算机系统在被告韦斯的贷款账户上智能结算生成的数据为准);二、如被告韦斯未能按上述约定按期足额偿还,则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池分行有权以本调解书为依据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全部欠款,并对被告韦斯用于抵押的房产(位于河池市虎山路33号601号房,房屋所有权证号:河房权证金城江字第20155187号,他项权证号:河房他证金城江字第201501949号)在上述贷款本息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范围内享有抵押优先受偿权;三、案件受理费2394元,减半收取1197元(原告已预交),被告韦斯自愿承担,于2020年9月10日支付给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池分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1-09-08 |
发布时间 |
2021-12-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