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海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406********183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冀0402民初2556号 |
案号 |
(2021)冀0402执恢44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李海军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渚河支行透支本金8992.03元、利息1337.39元、滞纳金419.12元,合计10748.54元;二、李海军按照《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约定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渚河支行支付自2017年2月16日之后至本息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9元,由李海军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12-14 |
发布时间 |
2021-12-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