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杨四保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411********355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湘0421民初874号 |
案号 |
(2021)湘0421执恢25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衡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杨四保、冯巧英应如数偿还所欠原告衡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000000元;二、被告杨四保、冯巧英应支付所欠原告衡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利息240352元(利息按8.7‰计算至2016年4月30日止,后段利息另计至清偿之日止);以上款项,限被告杨四保、冯巧英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履行完毕。原告衡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被告杨四保提供的座落于衡阳市蒸湘区西湖乡大立村三组的房产(衡房他证蒸湘区字第08026660号房屋他项权证项下的抵押财产)在借款本金1000000元额度项下的所有债权数额范围内折价、拍卖或者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原告衡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被告李敏提供的座落于衡阳市蒸湘区立新村五组的房产(衡房他证蒸湘区字第08026659号房屋他项权证项下的抵押财产)在借款本金200000元额度项下的债权数额范围内折价、拍卖或者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其价额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杨四保、冯巧英清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5963.17元,由被告杨四保、冯巧英、李敏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衡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10-22 |
发布时间 |
2021-12-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