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抚顺市泽达运输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2104********251A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辽12民终95号 |
案号 |
(2021)辽1221执87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维持铁岭县人民法院(2020)辽1221民初438号民事判决书第一、二、五项;二、撤销铁岭县人民法院(2020)辽1221民初438号民事判决书第三、四项;三、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市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赔付王振媛各项费用共计942880.76元(其中医疗费178036.9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200元、住院期间护理费21840元、出院后护理依赖费用427620.03元、残疾赔偿金290932元、安装假肢及康复费20251.82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给付;四、上诉人抚顺市泽达运输有限公司赔偿王振媛各项费用共计672195.68元(其中购置轮椅助行器费用973元、交通费3000元、后期假肢费220000元、后期更换假肢专用硅/凝胶套费用306000元、后续假肢维护费6336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5000元、安装假肢及康复费41748.18元、鉴定费1720元、复印费394.5元),已给付200000元,剩余472195.6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9213元,减半收取9606.5元,由上诉人抚顺市泽达运输有限公司负担9006.50元,被上诉人王振媛负担6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5484.71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市分公司负担14790元,上诉人抚顺市泽达运输有限公司负担10463.71元,被上诉人王振媛负担231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铁岭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1-06-07 |
发布时间 |
2021-12-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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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韩艳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10422670492251A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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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新宾满族自治县红升乡红升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