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吴劲松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52325********0033
执行依据文号
(2021)内0104民初3317号
案号
(2021)内0104执238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吴劲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明珠支行借款本金132433.75元、利息16981.12元、违约金2500元,以上合计151914.87元。2021年4月14日以后的利息及违约金按《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中约定的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上述利息、违约金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总计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69元,由被告吴劲松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省份
内蒙古
立案日期
2021-11-05
发布时间
2021-12-2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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