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绿春宇胶种植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5325********538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云2532民初479号 |
案号 |
(2020)云2532执39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绿春宇胶种植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河河口支行偿还借款本金722,924.40元;并按双方签订的合同编号为0250700094-2017年(河口)字00008号《小企业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利率承担自2018年7月20日起至借款本息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等费用(截止至2018年10月止为16,826.81元)。二、如果被告绿春宇胶种植有限公司未按上述期限清偿债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河河口支行对下列抵押物:1.被告绿春宇胶种植有限公司提供的[绿林证字(2013)第027576号]、[绿林证字(2013)第027577号]林权证上的橡胶林木。2.绿春县房权证(2015)字第201500800号《房屋所有权证》及该房屋占用的绿国用(2015)第00267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李金发名下的绿国用(2015)第00268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抵押的房屋、土地使用权等财物,享有依法折价、拍卖或者变卖后优先受偿,折价、拍卖或者变卖后所得价款超过债权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绿春宇胶种植有限公司继续清偿;被告李金发和杨永仙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绿春宇胶种植有限公司追偿;保证人李金发所有的其他财产对上述债务的清偿(抵押物以外的债权)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48元,由被告绿春宇胶种植有限公司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云南 |
立案日期 |
2020-10-09 |
发布时间 |
2021-12-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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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李金发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325310776425380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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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云南省红河州绿春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综合楼六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