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红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824********402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川0822民初401号 |
案号 |
(2021)川0822执76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青川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准予原告杨仲强与被告李红梅离婚;二、由被告李红梅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杨仲强彩礼6万元;三、驳回原告杨仲强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计130元,由原告杨仲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青川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1-10-14 |
发布时间 |
2021-12-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