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邓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2901********2038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赣0703民初923号
案号
(2021)赣0703执恢1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陈荣赔偿原告麦海因交通事故受伤造成的损失2158503.83元,核减支付的46599元,尚需赔偿2111904.82元;二、被告南充市亨泰运业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被告陈荣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麦海因交通事故受伤造成的损失共计620000元,核减已支付的10000元,尚需赔偿620000元;四、履行期限:上述款项,限履行义务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832元(缓交),减半收取15416元,由被告陈荣、南充市亨泰运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1-01-11
发布时间
2021-12-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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