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北京美丽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1101********094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0115民初6750号 |
案号 |
(2021)苏0115执668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邵于敏与被告北京美丽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0日签订的《南京市房屋出租委托合同》于2021年6月8日解除;二、被告北京美丽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邵于敏租金及占有使用费30643.2元及利息(以12312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21日起算;以12312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21日起算;以6019.2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21日起算;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三、被告北京美丽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6-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邵于敏违约金15000元;四、驳回原告邵于敏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39元,由原告邵于敏负担284元,由被告北京美丽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25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11-15 |
发布时间 |
2021-12-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耗顺花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101133530090944 |
登记机关 |
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北京市朝阳区双桥西路12号1层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