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许国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1023********05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浙1023民督942号 |
案号 |
(2021)浙1023执398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被申请人许国强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申请人浙江天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透支本金9516.46元及相应利息(截至2020年5月27日尚欠利息4459.27元、违约金1486.42元,之后利息、违约金按领用合约约定的结算方式合计最高不超过年利率24%标准计算至款项履行完毕之日止)。案件申请费60元,由被申请人许国强负担。(2)支付执行费5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21-12-06 |
发布时间 |
2021-12-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