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黄泉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0122********45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闽04民终2332号 |
案号 |
(2021)闽0424执24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撤销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2019)闽0424民初1601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即“福建省武夷鸿三建工发展有限公司、立泓(福建)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判项一、二确定的工程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变更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2019)闽0424民初160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李维安、黄泉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吴小松工程款1,006,159元”为:李维安、黄泉美、福建省武夷鸿三建工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吴小松工程款1,006,159元;三、变更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2019)闽0424民初160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李维安、黄泉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吴小松拖欠工程款利息(以1,006,159元为基数,自2016年10月24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为:李维安、黄泉美、福建省武夷鸿三建工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吴小松工程款利息(该利息以尚欠工程款1,006,159元为基数,自2016年11月3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四、立泓(福建)置业有限公司在欠付本案防火卷帘门工程款1,006,159元范围内对吴小松承担责任。五、驳回吴小松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4,928元,由吴小松负担1469元,由李维安、黄泉美、福建省武夷鸿三建工发展有限公司、立泓(福建)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3,45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4,928元,由吴小松负担2514.5元,由福建省武夷鸿三建工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2,413.5元。鉴定费19,448元,由吴小松负担1928元,由李维安、黄泉美、福建省武夷鸿三建工发展有限公司、立泓(福建)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7,52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宁化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21-02-01 |
发布时间 |
2021-12-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