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石能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2231********40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桂0203民初1031号 |
案号 |
(2021)桂0203执291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石能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韦丽喜偿还借款本金500000元;二、被告石能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韦丽喜支付借款利息(利息的计算:1、从2020年6月7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的利息为17642元;2、从2020年8月20日起的利息,以借款本金5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计算至本案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三、被告石能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韦丽喜支付诉讼代理费20000元;四、若被告石能江到期未履行上述第一、第二、第三项还款义务,则原告韦丽喜享有以被告石能江名下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羊角山路1号4栋2单元4-2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号:桂(2020)柳州市不动产权第0025901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上述房屋所得的价款按照抵押登记顺序优先受偿的权利。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9362元,减半收取4681元(原告韦丽喜已向本院预交),由被告石能江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1-07-07 |
发布时间 |
2021-12-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