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曹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0221********013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鄂02民初23号 |
案号 |
(2021)鄂02执36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曹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湖北正佳微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直接经济损失21,214,128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以21,214,128元为基数,自2014年3月10日起,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止,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二、驳回湖北正佳微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三、驳回曹辉的反诉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150,00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26,680元,共计276,680元,由曹辉负担273,680元,湖北正佳微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0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21-11-09 |
发布时间 |
2021-12-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