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陈吉庆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421********02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湘0421民初3214号 |
案号 |
(2021)湘0421执144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衡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陈吉庆应偿还原告湖南衡阳衡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元二、被告陈吉庆应支付原告湖南衡阳衡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利息6650元(按月利率7.5‰从2018年1月1日计算至2019年6月17日),后段利息按月利率7.5‰另计至全部借款清偿之日止。以上款项共计56650元,限被告陈吉庆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70元,减半收取计1135元,案件申请费1010元,共计2145元,由原告湖南衡阳衡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950元,被告陈吉庆负担1195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衡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12-10 |
发布时间 |
2021-12-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